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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“十二五”将建42个综合交通枢纽


   
    国家发改委3月26日出台了《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意见),要求各地以运输需求为导向,新建与改造相结合,推进我国综合交通枢纽的一体化发展。

    根据意见,“十二五”我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任务包括:加强以客运为主的枢纽一体化衔接;完善以货运为主的枢纽集疏运功能;提升客货运输服务质量;统筹枢纽建设经营等四大方面。意见指出,要统筹货运枢纽与产业园区、物流园区等的空间布局。按照货运“无缝化衔接”的要求,强化货运枢纽的集疏运功能,提高货物换装的便捷性、兼容性和安全性,降低物流成本,“港口应重点加强铁路集疏运设施建设,大幅提高铁路集疏运比重;积极发展内河集疏运设施。集装箱干线港应配套建设疏港铁路和高速公路,滚装码头应建设与之相连的高等级公路。”

    意见提出,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,“十二五”期间我国需基本建成42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。各地政府将组织编制其综合交通枢纽规划,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。

    融资方面,意见强调地方政府投资应发挥引导作用,加大资金支持力度。同时,要拓宽融资渠道,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同时,创新盈利模式,探索以企业为主体、资本为纽带的投融资方式,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和运营,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,建立稳定的综合交通枢纽投融资渠道。

    意见公布的42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分别为北京、天津、哈尔滨、长春、沈阳、大连、石家庄、秦皇岛、唐山、青岛、济南、上海、南京、连云港、徐州、合肥、杭州、宁波、福州、厦门、广州、深圳、湛江、海口、太原、大同、郑州、武汉、长沙、南昌、重庆、成都、昆明、贵阳、南宁、西安、兰州、乌鲁木齐、呼和浩特、银川、西宁、拉萨。

    来源:交通运输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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